河南省眼科联盟、河南省眼科人工智能联盟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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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公安局(gōngānjú)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辖区(xiáqū)小学宣传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
许昌市司法局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(qǐyè)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,并就企业关心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。朱新宇 摄(shè)
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(xǔduō)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。吕超峰 吕科(lǚkē) 摄
温县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(sòngfǎjìn)企业 普法零距离”民法典宣传活动。张世伟 摄
要高度重视法治(fǎzhì)和(hé)诚信建设,发挥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,提高(tígāo)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
□本报记者(běnbàojìzhě) 周晓荷 王绿扬
诚招天下(tiānxià)客,誉从信中来。
当诚信(chéngxìn)经营(jīngyíng)的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(hēizuǐ)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市场主体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?
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民法典(mínfǎdiǎn)(mínfǎdiǎn)》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,以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底气。时值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,解码民法典这部“社会(shèhuì)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(fāngchéng)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
不容键盘(jiànpán)侠“按键伤企”
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商品均按规定(ànguīdìng)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(de)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(wánbèi),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(zīzhì)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(pàng)东来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将之视为对网络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
不久前,胖(pàng)东来被一个名叫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暴利(bàolì),几百块的东西(dōngxī)卖几千几万(jǐqiānjǐwàn)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,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
孰是孰非,法律自有公断。在北京(běijīng)观韬中茂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(jiéguǒ)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“按键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(guānzhù)和深思。
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(zài)自媒体(méitǐ)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(tōngguò)捏造信息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“黑公关”产业链,涉及主体多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。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面对网络谣言,民法典(mínfǎdiǎn)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
“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(bǎozhàng)的民事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(yīfǎ)享有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评价降低,其行为就构成了(le)对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(huīfùmíngyù)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(péichángsǔnshī)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
法律(fǎlǜ)不容(bùróng)“按键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武陟县两家公司,坚定地将造谣者送上被告席。
2023年(nián)6月(yuè)11日15时12分,被告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(zài)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,称武陟县两家公司(gōngsī)为“违法犯罪的黑心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(shìpín)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(zhǔguān)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犯,也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(héxīn)价值观中文明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(xiāng)违背。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
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在网络中发布涉及企业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+理性’原则(yuánzé),避免以(yǐ)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做“键盘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(yīshí)之愤,逞口舌之快,侵害他人名誉权,势必要(yào)付出代价。对诚信(chéngxìn)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弘扬(hóngyáng)诚信价值观。
为“合同(hétóng)危机”设置缓冲带
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合同还是适当(shìdàng)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提供了(le)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(fǎlǜ)规则。
2012年,余某购买商铺后与商丘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(wànyuán)。多年后,因周边居民区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(ruìjiǎn)而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(xiéshāng)未果的情况下,起诉至(zhì)商丘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(fǎyuàn)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(kèguān)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公平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.69万元。
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(qíngshì)变更’规则的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(shěng)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英军(yīngjūn)介绍。
情势(qíngshì)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(zài)订立合同时无法(wúfǎ)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(yīfāng)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(bùchéng)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多位业内人士表示,民法典这一规则(guīzé)给众多企业面临的“合同危机”设置了(le)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(děng),都是秉持着(bǐngchízhe)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(yīngjūn)补充介绍。
在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的引导下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(shìchǎngzhǔtǐ)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(shèqǐ)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(yīnsù)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(zhōng)可能陷入“连环(liánhuán)债”的泥潭。日前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。
甲公司拖欠乙(yǐ)公司175万元(wànyuán)货款,乙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(zhàiquán)中,有(yǒu)171万元已被某基层(jīcéng)法院执行局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,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(jīngchá)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
“甲、乙、丙3家公司(gōngsī)之间存在连环债务(zhàiwù)关系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,无法解决整个债务链问题,难以公平保障各方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平等(píngděng)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(kùnjú)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(dáchéng)和解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(jiūfēn),实现(shíxiàn)了“案结事(ànjiéshì)了、事心双解”。
从“茶颜悦色(yányuèsè)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(zhīzhēng)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“小米零度(língdù)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被傍名牌、蹭流量的案例层出不穷。
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(bǎohù)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(wǒshěng)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引人关注。
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”商标权利人(rén))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业务(yèwù),几年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(fúwùgōngsī)在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(yóu)向法院(fǎyuàn)起诉,法院判决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没有停止侵权,反而注册多家(duōjiā)关联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(xìnxījìshù)公司再次(zàicì)起诉(qǐsù),要求(yāoqiú)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
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(zhīshíchǎnquán)列为(lièwèi)民事主体享有(xiǎngyǒu)的(de)专有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gōngsī)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说法。
孙明介绍,二审(èrshěn)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(quánmiàn)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正当竞争(zhèngdāngjìngzhēng)行为成立,但(dàn)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,且(qiě)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社会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健康(jiànkāng)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
当前,品牌越来越(yuèláiyuè)值钱(zhíqián)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最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为企业创新撑腰。
河南中(zhōng)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华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(de)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(zhuānlì)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使用(shǐyòng)与他人注册商标(zhùcèshāngbiāo)相同或近似的标识、通过虚假宣传(xuānchuán)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科技创新越靠近前沿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,加之创新研发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(chéngguǒ)被(bèi)恶意盗用,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(zhēnduì)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(fǎyuàn)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。”吴建华(jiànhuá)说。
如今,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底气与(yǔ)铠甲——让守法者无畏前行(qiánxíng)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。
与法同行 “典”亮(liàng)美好
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(zhōuxiǎohé) 王绿扬
今年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民法典》施行以来的(de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(bùshǔ)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了群众(qúnzhòng)身边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。
文化搭台,法治(fǎzhì)唱戏。在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(xiàxiāng)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。长葛市司法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来看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(jiù)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群众关切,结合(jiéhé)民法典条文(tiáowén)一对一(yīduìyī)作答。法治庙会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
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滑县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特色节庆现场到机器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上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(ānyángshì)文峰区司法局南关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(sòngfǎjìn)市场”专题宣传活动(huódòng),向商贩普及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(chángjiàn)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(zēngqiáng)守法意识和维权(wéiquán)意识。
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普法行(xíng)·河南站”活动启幕(qǐmù),宣传民法典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(sīfǎ)行政系统纷纷在微信号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(duǎnjù)等形式,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民法典条文。
从社区“法治游园(yóuyuán)”到乡村“民法典(mínfǎdiǎn)长廊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(yǐànshìfǎ)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的法治力量,守护着群众的美好生活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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